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过初步核实,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国家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省级以下监委进行立案调查,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