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上级监察机关委托、指定,以及本级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