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控告人、检举人以及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控告人、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与被调查人或者控告人、检举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处理的。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调查人员的回避,由所在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发现参加调查的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