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监察机关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事实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的,监察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