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