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