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