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