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