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3年) 4. 无害化处理方法 4.1 焚烧法 4.1.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3年) 4.1.1 4. 无害化处理方法 4.1 焚烧法 4.1.1 直接焚烧法 4.1.1.1 技术工艺 4.1.1.1.1 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 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4.1.1.1.3 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1.1.1.4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4.1.1.2 操作注意事项 4.1.1.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1.2.3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 4.1.1.2.4 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1.2.5 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 目录 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