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