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