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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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