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