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予以处罚的实验室名单,并将受到处罚的实验室名单通报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