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章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四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第三十五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