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