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