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