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三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