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二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