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2017年) 第五章 疫苗储存、运输中温度异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疫苗储存、运输中温度异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停电、储存运输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须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附件4)。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处理流程,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应单位。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可继续使用。经评估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