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2017年) 第三章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必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对疫苗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 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对疫苗运输过程进行温度监测,并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附件3)。 第十三条 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疫苗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疫苗的稳定… 第十四条 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可以为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温度记录要求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