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