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十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见附表); 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