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引用法条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