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畜禽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