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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第九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电话代销者、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管理方案、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和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与调整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代销者、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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