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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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