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