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审查引进剧;
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审查引进剧;
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