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第七章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