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第六章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