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二章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 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十条 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由调度机构组织制定,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拟并网设备应当符合接口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和电网使用者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国际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在采购与电网运行相关或者可能影响电网运行特性的设备前,业主方应当组织包括调度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技术规范书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受业主委托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交换规划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所需资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