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二十三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二十三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电力二次系统设备应当符合调度机构组织制定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的技术体制和接口规范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