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