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