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