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