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