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