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