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