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在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1个月内,应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 金融机构报送评估报告时,可对评估报告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