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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在评估过程中,委托机构和评估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保密工作机制:

评估过程中,调阅相关资料、复制相关文件或数据等,都应建立登记、签字制度;

调阅的文件资料应在指定的场所阅读,不得带出指定场所;

复制的文件或数据一般也不应带出工作场所,如确需带出的,必须详细登记带出文件或数据名称、数量、带出原因、文件与数据的最终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评估过程中废弃的文件、材料和不再使用的数据,应立即予以销毁或删除;

评估工作结束后,双方应就有关机密数据、资料等的交接情况签署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