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在签署评估协议后两周内,将评估机构简介、拟采用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步骤等,报送中国银监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