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组织安全评估:
由于安全漏洞导致系统被攻击瘫痪,修复运行的;
电子银行系统进行重大更新或升级后,出现系统意外停机12小时以上的;
电子银行关键设备与设施更换后,出现重大事故修复后仍不能保持连续不间断运行的;
基于电子银行安全管理需要立即评估的。
由于安全漏洞导致系统被攻击瘫痪,修复运行的;
电子银行系统进行重大更新或升级后,出现系统意外停机12小时以上的;
电子银行关键设备与设施更换后,出现重大事故修复后仍不能保持连续不间断运行的;
基于电子银行安全管理需要立即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