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完成测试的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