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