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 重大法律诉讼。 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