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

重大法律诉讼。

关键岗位人员变动。